人民网江苏视窗北京3月9日电(记者王伟健)全国人大代表、扬子江药业集团公司董事长徐镜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目的是降低老百姓的医药费用,但如果一味追求低价,可能会导致药物质量下降,“药价不是越低越好”。
徐镜人说,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作为新医改的核心制度,自2009年8月正式实施以来,取得明显的成效,药品价格大幅降低,群众看病就医得到了实惠。然而,从各地基本药物“双信封”招标采购制度的实施情况来看,仍然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亟待完善的地方。
徐镜人说,“双信封”技术标门槛相对较低,缺乏对药品质量差异统一的评判标准,无法对国内良莠不齐的制药企业进行筛选淘汰;商务标评审规定“最低价者中标”,却并未明确规定“禁止低于成本竞价”。他介绍,我国目前有4000多家药企、18万多个药品注册文号,新旧版本GMP同时并存,部分企业已率先通过欧美GMP认证。总体上来看,质量和成本控制水平尚不在同一水平线上,不同质量体系下生产的相同品种其质量控制、成本水平和临床疗效存在着较大差异。有些小企业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标,扰乱了市场秩序。
同时,“双信封”招标“唯低价是取”,质量权重偏低,将生产优质基本药物的品牌药企拒之门外。徐镜人说,品牌药企产品的成本当中包含大量的药品质量保障成本,其生产的基药的价格必须维持在一定合理利润才能进入市场。然而,各省在基本药物招标中竞相降价,导致部分基药品种价格越招越低,品牌药企被迫将基药市场拱手让于药品质量偏低、实际产能不能保障供应的小企业。他介绍,据统计,在15省市基药招标中,100强企业中标率平均只有18.89%,500强以外的企业中标率平均高达64.89%。更可怕的是,越来越低的基本药物价格,给基药正常供应和医疗安全埋下了隐患。有些企业即使以低价中标抢占市场,也将面临中标越多、生产越多、亏损越多的局面,最终将到达无法生存、无法正常供应基药的地步。一些廉价老药低价中标后又因利润微薄,企业放弃生产。前不久,被发改委予以处罚的“盐酸异丙嗪哄抬价格案”和媒体曝光出“鱼精蛋白”短缺事件的背后,都存在着价格不合理的因素。
徐镜人还说,“双信封”招标制未能反映企业生产成本波动趋势,未给企业留足合理利润空间,直接影响了以基本药物和创新为发展动力的优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与国家鼓励和扶持生物医药创新战略相悖。他举例说,注射剂和大输液是依法应当实施严格质量管理的高风险产品,其生产过程理应遵守最严格的GMP标准,但在基药招标中却出现大输液价格低于普通矿泉水售价的怪现象。他说,在当前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政策框架的影响下,我国医药产业发展势头受到抑制,数据显示,2011年1-9月,全国医药产值同比增长28.6%,利润同比增长20.6%,效益增长已开始慢于产值增长,且销售利润率(10%)同比下降0.7个百分点。“我担心,如果‘双信封’制不完善,不仅药品质量得不到有效保障,药企创新积极性受到影响,而且长此以往将会有一大批民族优秀企业因基药招标价格问题而面临停产和生存的严峻挑战。”
为此,徐镜人建议,现行的基本药物“双信封”招标制度需要改进。他说,要建立全国统一、科学可量化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建立技术标和商务标综合评分模式,赋予合理的药品质量权重,遴选和淘汰药品质量偏低的投标企业,鼓励企业将价格竞争转为质量、品牌等竞争,真正体现“质量优先”的基本药物政策原则,使质量落后的药品生产企业得分靠后。建议取消商务标评审中“最低价者中标”的规定,引入药物经济学评价方法,通过调查核算成本,采用中位价法制定基本药物的合理中标底价。建议全面展开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工作,立即开展各地基药招标情况的调查,对中标价格明显低于社会平均成本的,应当予以废标;已上市场供应的,应当予以退市;对这些中标品种的生产流程和产品质量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生产假、劣药品的行为坚决依法予以处罚,并重新依照招标法的规定予以招标采购。建议对基本药物实行招标定点生产或集中采购,挑选一些品牌好、质量优、产能有保障的优秀大型企业定点生产,直接配送,减少中间环节。建议在基本药物招标中加大对中药扶持力度,处理好中药优质优价和基本药物限价政策之间的矛盾,对质量好、品牌优、疗效独特的名优中药适当给予加分,鼓励使用中药,这关系着我国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前景。